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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的公告


来源:竞技宝备用测速
发布时间:2024-12-19 09:35:15

  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规则》已经2024年9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一)有关政策措施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规范;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并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做监督指导。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举报。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权限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

  第六条 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四)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机关举报,或者就依据该政策措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做好登记,准确记录举报材料反映的主要事项、举报人、签收日期等信息。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对举报反映的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组织并且开展核查。

  反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涉嫌存在影响市场公平竞争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移交相关的单位处理。

  反映尚未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转送有关起草单位处理。

  (三)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所依据的政策措施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举报材料不完整、不明确,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未在七个工作日内补正或者补正后仍旧没办法判断举报材料指向的;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核查,能要求起草单位、牵头起草单位或制定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三条 经核查存在以下情形的,属于未履行或者不规范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三)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但未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的;

  (四)政策措施属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但未送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

  (五)未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政策措施中含有《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内容且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政策措施,经核查后发现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适用情形的;

  (三)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政策措施,经核查后发现文件出台时存在别的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的;

  (四)适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政策措施,没有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或者在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满足终止条件后未及时停止实施的;

  第十五条 核查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听取有关部门、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对有关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举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核查;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能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经组织核查,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束核查:

  第十八条 经核查发现相关的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发《提醒敦促函》,督促相关的单位整改。《提醒敦促函》最重要的包含收到举报和组织核查的有关情况、整改要求和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时间要求等内容。

  (一)相关的单位未履行或者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规范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补正程序等;

  (二)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内容的,要求按照相关程序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三)核查发现相关的单位存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机制不完善等情形的,要求健全完善有关制度机制。

  第十九条 相关的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提供核查材料或者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应当指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明确整改要求。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未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导致非常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对相关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相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可以将有关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认为有关政策措施的制定依据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应当逐级报告有处理权限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照本规则开展核查。

  第二十二条 举报线索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有管辖权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名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有明确的目的性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予以保密。